为重点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师,带动和促进全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名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及教研室有关人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各教研组负责。
二、各教研组负责督促和鼓励教师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教师成长档案袋。
三、积极创设有利于教师成长的教育教学环境,由各教研组负责协调教务处定期举办“教育教学经验研讨交流会”。
四、学校要建立健全名师培养对象的确认、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1、名师培养对象的确认
凡符合名师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校“名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即作为本校名师培养对象。在第一次确认工作之后,今后对未列入培养对象的申请者每学年确认一次。
名师培养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师德方面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模范遵守《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
教育教学情况
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科研情况
具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的热情和能力。
教育教学工作量标准
达到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要求以上。
名师培养对象应是校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年龄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教龄。
2、名师培养对象应对照名师的条件,结合个人情况,制定年度和个人发展计划,提出自己努力的目标和任务。
一般性要求:名师培养对象要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学期执教一节公开课,设计一份精品教案,命一套规范试题。
学校每年对名师培训对象目标达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3、经培养、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人选,今后作为评聘、晋升教师职务和各类评优的优先条件。
4、名师培养对象应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实现个人发展计划,完成培养目标规定的各项任务。学校将对名师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自身主观努力不够以至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名师培养对象将取消其培养对象的资格。